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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临沂商标侵权案

4月2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六起是商标侵权案件,同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商标侵权案占了知识产权案的绝大多数,而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专业人士介绍,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但也有一些企业成为被告却还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告,关注商标侵权,解析商标侵权案,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侵权除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外,还有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今年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鼓励创造”。创造、创意的实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良好的竞争秩序则为发展提供条件。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继聚焦商标侵权之后,我们继续解析不正当竞争、专利合同纠纷案,继续关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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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家商标被冒用 临沂获赔159000元

本报临沂4月25日讯 一男子伙同其雇工通过当地印刷厂印刷“孔府家”人参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购进裸装白酒后自行进行包装并销售,被孔府家集团告上法庭。2006年4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该男子及该印刷厂赔偿孔府家集团159000元。

    2004年11月28日,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孔府家”商标。经多年的悉心经营,“孔府家”系列酒以其特有的文化底蕴、稳定的产品质量为相关消费者熟悉接受,“孔府家”商标也成为业内及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商标。

    2005年农历7月开始,蒙阴县人张某通过锦华印刷有限公司(下称锦华公司)印制“孔府家”人参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买来裸装42度白酒,在蒙阴县小新庄租赁他人房屋制造假冒“孔府家”人参酒,在枣庄、莱芜销售。2005年11月25日蒙阴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了张某以山东孔府家集团的名义生产的假冒“孔府家”人参酒6瓶装4146箱、4瓶礼盒装1000箱。

    2005年12月23日,孔府家集团将张某、其雇工王某及锦华公司起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9000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系张某的雇工,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非法使用孔府家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及类似产品;锦华印刷公司擅自制造原告注册的商标标识,二者的行为都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2006年4月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孔府家集团经济损失120000元,锦华公司赔偿孔府家集团经济损失39000元,张某、锦华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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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递公司擅用他人商标 被判赔4.5万元

本报临沂4月25日讯 临沂悦达速递有限公司在业务中使用沈阳天马快递有限公司印制的印有“天天快”商标的递用单和快递包装袋,二公司被上海天天快快递有限公司一同起诉。沈阳天马被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赔偿上海天天快45000元,而临沂悦达则因不知情被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据法院审理查明,上海天天快于1994年经工商登记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经营快递业务。2005年1月7日,上海天天快将天天快的图形进行了注册,期限至2015年1月6日。2004年1月7日,上海天天快受让取得“天天快”、“TTKD”商标。

    2005年12月26日,上海天天快的巡查人员在临沂悦达在使用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快递单及包裹投递袋,经查得知该侵权产品系沈阳天马在沈阳市印刷,沈阳天马除印制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快递产品外,还成立了以“天天快”为商号的印刷厂(未登记)。

    2006年1月16日,上海天天快将临沂悦达和沈阳天马起诉至临沂中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天天快与沈阳天马达成协议,沈阳天马只能在上海天天快的授权下使用带有“天天快”商标递运单,沈阳天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上海天天快经济损失45000元。

    法院认为,沈阳天马与上海天天快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临沂悦达完全有理由相信沈阳天马所提供的快递单的是上海天天快授权生产,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又因其在被查后主动提供侵权产品的来源,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获得谅解,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8月2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临沂悦达、沈阳天马停止使用、印刷带有“天天快”、“TTKD”及图形商标快递单及包装袋的侵权行为。沈阳天马当地媒体上刊登向原告的道歉声明;沈阳天马赔偿上海天天快经济损失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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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上标注他人商标

嘉祥一服装公司临沂被判赔15万元

本报临沂4月25日讯 嘉祥一公司将标注另一公司专有商标“鲁锦”的服装批发给临沂温州市场销售,被与销售者一起告上法庭。临沂市中院一审判决华侵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据了解,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鲁锦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注册“鲁锦”商标,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0日,该“鲁锦”商标为隶书,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套装、汗衫、制服等。该厂又于2001年11月14日取得“Lj组合图形+LUJIN(鲁锦的拼音)”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纺织织物、棉织品、纺织品、床单等。“鲁锦”曾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6年6月份,鲁锦公司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临沂温州市场新五区1号销售与其产品相同并带有其注册商标“鲁锦”字样的服装,该服装的外包装与其生产的产品极其相似,经销该服装的孙某得知后即将服装撤换,并向其说明服装的来源。鲁锦公司得知服装是嘉祥华棉鲁锦有限公司(下称华棉公司)生产。

    鲁锦公司认为华棉公司私自将“鲁锦”注册商标用在相同的产品上,低价销售,致使自己的产品大量滞销,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于2006年7月11日诉至临沂中院,要求华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在未经许可销售带有商标“鲁锦”的纯棉服装,其行为侵犯了鲁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知情后,孙某即刻停止侵权服装的销售,且说明服装来源,取得谅解,故其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华棉公司在未经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和销售的服装系列商品的包装盒及包装袋、宣传册上突出使用“鲁锦服饰”及“华棉鲁锦”作为商品标识,且“鲁锦”的字体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鲁锦”相同。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侵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7年1月23日,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华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生产带有鲁锦公司“鲁锦”文字和Lj组合体图形+LUJIN(鲁锦的拼音)”的注册商标识的“服装”、“棉织品”的侵权行为;华棉公司赔偿鲁锦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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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

仿冒“兰陵”产品包装、装潢
一个体户被判赔偿10万元

通讯员 国栋 春萌 风金
记  者 胡志英
     本报临沂4月26日讯 一个体户在部分白酒的包装和装潢中突出使用与“兰陵”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仿冒“兰陵”包装、装潢,被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被临沂中院一审判决个体户负责人赔偿10万元。

     据法院查明,2004年7月1日,个体户苍山县兰陵镇太白酒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沂蒙醇香”、“二锅头”、“金特酿”、“兰醇”、“陈窖”、“星级陈酿”、“酒香人家”、“原浆酒”使用的包装装潢上突出“兰陵”字样。

     同时,该酒厂在与“兰陵”相同的产品上,大量采用了在颜色、图案、构图等方面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2006年7月5日,兰陵集团、兰陵股份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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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同侵权案——

专利加盟合同起争议
临沂中大研究所被判返还押金

通讯员 国栋 春萌 凤金
记  者 胡志英

    本报临沂4月26日讯 一男子加盟临沂中大太阳能科学研究所研究的太阳能冷暖器专利项目后,以研究所采取欺诈手段为由,起诉至法院。临沂中院判决解除合同,研究所及相关人员退还押金4万元。
    2005年5月28日,郭某与研究所就太阳能冷暖器专利项目签订《专利实施加盟合同书》。2006年5月,郭某以研究所不能提供生产该产品的相关数据,技术方案有重大缺陷,使其无法投入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及工作人员,返还押金4万元人民币,赔偿损失43536.5元。

    法院认为,对其专利技术的应用开发尚未达到工业化生产和实用商品的一般要求,是其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但研究所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太阳能冷暖器的专利,不存在欺诈。双方已经失去基本的信任,故无法继续合作。

 

时间:1393800361 07:5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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